(2016)皖0111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东路。被执行人: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林芝路。被执行人: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被执行人: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被执行人:邢秀奇,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镇。被执行人:唐晓红,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邢鹏程,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胡方,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518558.07元,利息342200元,诉讼费33828元、执行费27585元,合计2922171.07元及迟延履行金(以本金2518558.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2922171.07元及迟延履行金(以本金2518558.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