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陈康,孔维荣,季胜春,顾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814号原告: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红星西街51号。法定代表人:周剑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康,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XX,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孔维荣,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三笑物流园B区。第三人:季胜春,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南京市鼓楼区。第三人:顾向荣,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康,第三人孔维荣、季胜春、顾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4元,减半收取5187元,由原告扬州艾美克线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