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启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启飞,男,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佛山市三水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2012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7月9日刑满释��。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启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启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15时55分,被告人张启飞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西侧人行道附近,盗走被害人穆某背包侧袋内的一台仿苹果IPhone6手机,后驾驶摩托车逃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西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上述手机。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343元。破案后,公安人员将上述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启飞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启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启飞的供述、被害人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启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启飞曾因犯罪被判刑,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启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张启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启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