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显见被控强奸、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显见,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2016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蒋奇,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显见犯强奸罪、抢夺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显见及其辩护人蒋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刘显见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同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显见谎称要为其母亲购买保险,遂通过微信邀约被害人刘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马家寺附近见面。同日14时许,二人在马家寺公交站附近见面后,被告人刘显见看见被害人刘某某使用的OPPO牌手机较新,遂想将该手机占为己有。随后,被告人刘显见以要先回家为其母亲讲解保险为由,骑电瓶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九江街道办事处通江社区6组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侧一偏僻荒凉处,采用强制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刘显见趁刘某某还未穿整好衣服之际,将其携带的挎包抢走。经鉴定,该被抢挎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874元,为支持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显见以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显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显见既犯强奸罪又犯抢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显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认罪,辩称自己没有强奸被害人,双方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提出:1、双方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显见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显见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2、被告人刘显见系初犯,其家庭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刘显见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被害人刘某某作为好友,双方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刘显见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在卖保险。同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显见谎称要为其母亲购买保险,遂邀约被害人刘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马家寺附近见面。同日14时许,二人在马家寺公交站附近见面后,被告人刘显见见被害人刘某某所使用的OPPO牌手机较新,遂打算将该手机占为己有。后被告人刘显见以要先回家为其母亲讲解保险为由,骑电瓶车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办事处通江社区6组成都绕城高速公路西侧一偏僻荒凉处,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刘显见趁被害人刘某某整理衣服之际,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挎包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87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报案称,一名微信男网友以购买保险为由,将其骗至九江镇通江社区6组的一树林内,采用暴力方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将其随身携带的一个红色皮质方形挎包抢走,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显见上班的家具厂内将其抓获,立案侦查。2、被告人刘显见的供述证实,自己和刘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后,知道她是卖保险的。2016年7月26日中午,自己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说要买保险并问她是否可以发生性关系,她就说买了保险再说。同日下午见面后,自己看见刘某某用的OPPO牌手机比较新,就想占为己有。因为自己想不买保险就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就骗她说要到自己家里去讲解保险。然后自己就骑电瓶车搭载刘某某到自己以前钓鱼曾去过的一个偏僻的树林,和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自己趁刘某某不注意,就把她挂在电瓶车上的挎包和手提袋一起拿走了。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证实,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班。几天前,一个中年男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自己为好友,然后他就说要买保险并要求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自己很坚决地回绝了他。2016年7月26日,该男子以给他母亲买保险为由约自己,双方见面后,他就要求自己到他家里去给他母亲讲解一下,然后就骑电瓶车把自己骗到九江镇马家寺的一个偏远的树林里面,从后面把自己摁住,强行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在自己还没有反应过来时,就把自己一个装有一部OPPO牌手机、部分现金及首饰的挎包抢走了。经被害人刘某某辨认,被告人刘显见即是对其实施强奸并抢走挎包的男子。4、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证实了被告人刘显见实施强奸、抢夺所经过的线路情况。5、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DNA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毛发上的人精子和被害人刘某某处提取阴道拭子上的人精子与被告人刘显见的STR分型相同。6、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74元。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马家寺通江社区6组绕城高速以西的偏僻荒地。8、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刘显见处查获了其抢夺的OPPO牌手机并予以扣押。9、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显见系成年人犯罪。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显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显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显见既犯强奸罪,又犯抢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刘显见及其辩护人提出双方系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显见为实施强奸行为,采取欺骗的手段,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其事先确定的偏僻地点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故对其提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显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显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刘显见违法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禹书 记 员  肖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