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岳德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庆侠,李秀芳,岳崇平,岳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芦庆侠,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李秀芳,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岳崇平,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岳德玉,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3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岳德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德玉在银行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