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2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秦之德、刘告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之德,刘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之德,男,1959年2月生,汉族,住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告林,男,1966年4月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秦之德申请执行刘告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告林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