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与吴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吴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4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93号。负责人:邹肖,该支行行长。被告:吴晨,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云龙支行”)诉被告吴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云龙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原告垫付资金的损失799920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查明认为,2014年10月23日,被告吴晨向被告申请开通了绑定农业银行账户62×××74的智付通终端(即转账电话)。同年11月至12月上旬,被告吴晨通过案外人蔡洱君居间介绍将绑定62×××74的农行卡号的转账电话转让给他人。2014年12月4日深夜至5日凌晨,案外人吴俊的工商银行卡先后四次被盗刷四笔共计人民币80万元至该转账电话绑定的62×××74银行卡账户内,被告吴晨得款8.7万元。吴俊报案至公安机关,该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吴晨非法所得的8.7万元发还吴俊,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予以发还。2015年2月9日,原告作为智付通终端提供方,因被告吴晨私自转让行为原告被划走799920元先行赔付给了吴俊。被告吴晨私自将转账电话转让给他人使用,导致案外人吴俊损失80万元,被告吴晨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资金损失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且已生效,故原告明知其诉请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对本案件不予受理。原告可向已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法院申报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9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