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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春香与韩万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香,韩万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39号原告:李春香,女,汉族,1956年2月2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孙增森(系原告儿子),男,汉族,1987年3月23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万祥,男,1993年2月6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夷山大街南段金色阳光小区6-7楼间营业房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香诉被告韩万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万祥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韩万祥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伦振楠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