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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安福县皇玛梦丽莎家居生活馆、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福县皇玛梦丽莎家居生活馆,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福县皇玛梦丽莎家居生活馆,住所地安福县名骏城中花苑负*楼。经营者:刘小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住所地安福县行政中心城中花苑。负责人:刘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斌,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安福县皇玛梦丽莎家居生活馆(以下简称皇玛梦丽莎家居馆)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9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玛梦丽莎家居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赔偿其家具损失197705元。事实和理由:1、皇玛梦丽莎家居馆商铺浸水确系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管理的水泵房蓄水池溢水造成。水泵房溢水唯一的流向地就是其商铺,其员工及自来水公司人员现场察看后确认了家具卖场进水来自水泵房,且其一审已提供视频资料足以证实。2、退一万步讲,假如商铺浸水是雨水造成,也是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对小区排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辩称,皇玛梦丽莎家居馆因浸水造成的损失至今无证据证明是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造成的,其财产损失与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皇玛梦丽莎家居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赔偿其家具损失25万元、地板损失20万元、装修损失1万元合计4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租用安福县城中花苑的负一楼地下室经营家俬,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租用的地下室商铺与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管理的水泵房相邻,该水泵房属于自动控制的设备,用水为消防用水。2016年3月23日晚,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经营的地下商铺发生进水,造成商铺内的地板、家具等物品被水浸泡损坏。一审审理过程中,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申请对其商铺地下室被损坏的地板、家具的价值以及被损坏地板、家具与浸水是否有必然联系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9月19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经本中心鉴定人员审核、检验、计算,委托鉴定对象在鉴定基准日(2016年3月23日)设定条件下被损坏的家具价值为197705元。注:由于卖场浸水及处于负一楼的特殊环境(负一楼不利于排湿),持续室内高湿度,导致家具维持较高含水率时间较长,对卖场内以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为基材的板式家具造成致命损害,对卖场实木家具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上述鉴定意见不包含地板损坏价值。皇玛梦丽莎家居馆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0元。因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未缴纳地板损坏价值的鉴定费,故该鉴定中心未对地板的损坏价值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皇玛梦丽莎家居馆认为造成其商铺进水的原因系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疏于管理水泵房,水泵房的用电失控致水泵房的水溢出来,淹没了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的家具和地板,但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未能举证证明该水泵房事发当天溢水并且水进入了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的地下商铺,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提供的事发时的视频资料也无法证明商铺的水系由水泵房那边溢过来的。事发当天,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电话通知了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工作人员,但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当时就否认进水系其造成,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也不知道皇玛梦丽莎家居馆商铺的水由何而来。因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未能证明其商铺进水与处于被告管理下的水泵房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如下:驳回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00元,鉴定费12000元,由皇玛梦丽莎家居馆负担。二审中,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提供了安福县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安福县城中花苑用水情况统计,证明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所在小区的总表用水量扣除有表用户用水量外有22066.67吨用水,该22066.67吨水就是水泵房溢出来的水。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质证认为,该统计只是笼统统计城中花苑整个小区2011年至2017年总表的用水量,且该统计的用水量还包括消防及绿化用水量,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用水情况统计只能证明2011年11月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安福县城中花苑小区消防及绿化用水量为22066.67吨。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充分地收集并固定证据,以便主张权利、维护权益。本案中,皇玛梦丽莎家居馆提出其商铺浸水确系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管理的水泵房蓄水池溢水造成,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皇玛梦丽莎家居馆上诉主张假如商铺浸水是雨水造成、江楠物业安福分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皇玛梦丽莎家居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4.1元,由上诉人安福县皇玛梦丽莎家居生活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晨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