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禄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227号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396号金利多东湖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樊入源。委托代理人:张川,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禄军,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大竹县竹阳南路。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禄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竹县鸿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宏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