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昆山德盈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德盈石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西园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吴贲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德盈石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鹿城路715号。法定代表人:秦贤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吴贲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德盈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1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未订立任何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或实际发生合同履行地,双方之间也没有资金往来,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的依据不充分。所以本案应当由���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通市。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现昆山德盈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货物价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的一方是昆山德盈石墨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管 丰审判员 丁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