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戴某、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戴某,包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12号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被告:戴某,1970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被告:包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