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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戴某、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戴某,包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12号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北波罗胡同村。被告:戴某,1970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被告:包某,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包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安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