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黄良翠、王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翠,王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黄良翠,女,生于1960年7月21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耿马自治县,现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惜,女,27岁,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现住耿马自治县(攀枝花树旁)。关于黄良翠申请执行王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耿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惜未按期履行,权利人黄良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惜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法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陶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