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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刑初2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5年5月13日被收监执行;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1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6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罗某出庭,指控:2016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江干区九堡直街海王星辰药店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琪琪”,并由“琪琪”指定的胡某、张某接货。2016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江干区九堡直街杭海路口临杭宾馆405房间内被抓获,后民警在该房间电脑抽屉内查获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8克)。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及吸毒工具锡纸一卷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