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1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汪先友与钟晓霞、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先友,钟晓霞,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姜宗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282号原告:汪先友,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晴雪,安徽世邦律师事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耀军,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晓霞,女,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庆民,总经理。第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姜宗祥,总经理。第三人:姜宗祥,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汪先友与被告钟晓霞、第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姜宗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汪先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先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舒志军人民陪审员  车 卫人民陪审员  程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