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648王大龙与王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龙,王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648号原告:王大龙,男,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王利鹏,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原告王大龙与被告王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大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大龙负担。审判员 栾汉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