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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与大庆华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终216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住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225号。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11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电信分公司上诉请求:2012年7月10日,大庆电信分公司与大庆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华建工程公司)签订《东风新村三区通信管道共建(购置)协议》,工程完工后,大庆华建工程公司指定由华天咨询公司对涉案的工程管道进行结算审核。2013年11月18日,华天咨询公司对涉案工程管道审核完毕,其中审核大庆电信分公司应承担费用为2100100.42元。但华天咨询公司在制作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对工程的实际施工量及质量进行实地考察,仅依据大庆华建工程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材料作出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审核报告。导致华天咨询公司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的结果与大庆华建工程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大庆电信分公司在大庆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管道进行了现场开挖测量,经测量,大庆华建工程公司建设管道的施工量与华天咨询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偏差。大庆电信分公司委托国内权威审计机构,根据大庆华建工程公司的实际施工量、实际质量重新对争议的管道进行审核,其实际价值与华天咨询公司的审核价格相去甚远。大庆华建工程公司依据该审计报告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大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庆仲(裁)字第(134)号仲裁裁决,裁决大庆电信分公司应依据华天咨询公司作出的审核报告给大庆华建工程公司结算工程款。由于华天咨询公司在作出该审核报告时严重不负责任且相关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作出该裁决的审核报告的数据严重失实,给大庆电信分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本院认为:华天咨询公司出具的华天建审[2013]第107号审核报告,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得出的意见,该审核报告作为(2016)庆仲(裁)字第(134)号仲裁裁决一案定案的证据,属于民事���讼证据范畴,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且该仲裁裁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俐娟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