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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彩萍与被执行人叶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萍,叶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彩萍,女。被执行人叶宗明,男。申请执行人刘彩萍与被执行人叶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彩萍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94.36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叶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宗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刘彩萍本息共计8234元,并承担了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刘彩萍领取8234元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