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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州方正华贸易有限公司、陈谢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方正华贸易有限公司,陈谢安,叶洪,於雷,谈菊英,福建融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26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州方正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黄连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谢安,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洪,女,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於雷,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谈菊英,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福建融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李仙泽,执行董事。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马尾支行与福州方正华贸易有限公司、陈谢安、叶洪、於雷、谈菊英、福建融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闽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诉讼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367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福州方正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谢安、叶洪、於雷、谈菊英、福建融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261号执行案件指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开户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君审 判 员  黄建飞代理审判员  郑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青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