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赵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3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舒霞,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程安卿,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舒霞、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程安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3日21时48分,被告人赵某在微信聊天群内收到“传九月上海出房贷新政,凡有贷款记录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成”的不实信息后,向其下属业务员所在的微信群中转发。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微信群中收到上述信息后,于次日9时39分,将上述消息编辑为:“紧急通知:接到总部通知,9月1号起上海实行新的限购政策。认房认贷,凡在中国境内有贷款记录的首套房首付一律提高至5成,二套房一律提高至7成,不分本地外地,不分商住住宅,不管贷款还清或未还清,只要中国境内有贷款记录就算。以网签时间为准,9月1日前买房不受该政策影响。有买房需求的客户,请相互转告,时间有限。我爱我家张某某2016-8-24”,后向其微信中20余名客户发送,并两次将上述内容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2016年8月24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赵某又将其在“大区九月突破”的微信聊天群内收到的内容为“再传个谣言:1、名下无房亦无贷款记录的购房者,首付最低三成,基金利率无优惠;2、名下无房但有过按揭贷款历史的,首付最低五成,利率最低1.1倍;3、名下有一套房再次购房者(对户籍而言),首付7成,利率最多1.1倍(政策无变化);4、离婚不足一年的购房者,限购及贷款政策按照离婚前的家庭情况处理”的不实信息转发至其下属业务员所在的微信群中,并要求业务员加强对客户的宣传。上述不实信息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并被多家媒体引用报道。2016年8月至9月,本市房地产成交量及离婚数量明显增多。上述虚假信息的传播给本市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公共秩序及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2016年8月27日、8月29日、9月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先后多次发布辟谣公告以消除该虚假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2016年9月6日、7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的证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购房信贷新政”谣言案的情况说明,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出具的上海1-9月结婚离婚数据、2016年8-9月本市离婚数据,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手机通讯记录、截屏照片以及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张某某、赵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犯罪工具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芮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