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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肖波、钟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到重庆市巴南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美美服装店,趁店内销售员不备之际,将店内一件藕紫色紫鑫牌貂毛女士短款上衣偷走。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上衣价值6900元。2017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民警抓获。次日,民警从胡某家中卧室衣柜将上述上衣查获后发还给李某。到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某的户籍信息,销售单据,被盗上衣照片,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辨认现场、搜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胡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馨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