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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清与张宝庆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张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0347-2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习江玲,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宝庆,男,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汪清与被执行人张宝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宝庆应向申请执行人汪清支付股权转让款7450000元及欠款滞纳金(从2014年8月1日起至同年8月2日止以本金7580000元计,从2014年8月3日至同年8月4日止以本金7481000元计,从2014年8月5日起至本院限定债务履行期间以本金7450000元计,均按每日万分之八点三四计付)。被执行人张宝庆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汪清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8898元由被执行人张宝庆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汪清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提交评估、拍卖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在此评估、拍卖处理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0347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