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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2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汇清。委托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福珍。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利。被执行人肖家利,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郑孝富,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凌周锋,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福珍,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六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89,367.2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为被告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六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43,82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六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6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存款36.55元,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肖家利在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账户存款合计1,845.85元,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孝富在工行、中信银行、农行账户存款合计13,081.33元,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凌周锋在中信银行、工行账户存款合计104,768.84元,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福珍在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等账户存款合计21,719.62元;因实际冻结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待期满前第2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实施续冻手续。同时,本院经查阅原审案卷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郑孝富、凌周峰、陈福珍在本案诉讼审理期间即已下落不明,本院均已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等诉讼材料;被执行人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XXX幢XXX号房屋系向案外人上海永翔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被执行人肖家利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被执行人凌周锋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涵路XXX号XXX-XXX层房屋、被执行人陈福珍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古楼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均已设置大额抵押登记,且被本院及本市其他法院多次查封在先,本案对肖家利、凌周锋、陈福珍名下上述房屋均予以轮候查封;除此,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也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12368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丰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家利、郑孝富、凌周锋、陈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