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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行审0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与扬州栩豪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扬州栩豪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审0028号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205号。法定代表人何晓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扬州栩豪酒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631号。法定代表人郑永春。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扬邗环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建设栩豪国际酒店,设立餐饮场所、住宿服务项目,罚款伍万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只交纳罚款伍万元,被申��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酒店、设立餐饮场所、住宿服务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扬邗环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邗环罚[2016]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安敬审判员  孙 青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