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民初306号原告:葛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刘某1,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埔县。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某3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8月在网上认识,认识约一个月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儿子刘某3,于××××年××月××日在大埔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和琐事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1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两孩子自小随爷爷、奶奶生活,分开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离婚后,两小孩均由被告抚养,被告对原告负担抚养费数额不作要求,由原告自愿给付。本院认为,刘某1承认葛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葛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求离婚,被告书面答辩表示同意离婚,故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由原告自愿给付,原告同意两小孩均由被告抚养,其自愿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对双方各自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刘某2、儿子刘某3由被告刘某1抚养,原告葛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卓可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