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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季某与孙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孙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初2002号原告:季某,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1,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季某与被告孙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明、被告孙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二村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和保时捷车辆一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同居,2010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育一子孙某2。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经常夜不归宿,甚至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孩子和家庭没有尽到责任。双方虽然同住在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但被告是睡沙发,2016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分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孙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一起照顾孩子,双方没有分居,不认可原告所述家庭暴力和外遇,双方的财产没有分割清楚,坚决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户口登记在被告处,今年要上小学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被告,不须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控江二村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被告婚前财产,与原告无关,婚后也未还过贷款,保时捷车辆已经在2016年10月14日出售,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名下有车辆。原告名下有一辆大众汽车,还有内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7日生育一子孙某2。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审理中,双方未能就婚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目前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和外遇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该节事实,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据此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应一味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来解决家庭矛盾。综上所述,原、被告目前状况,尚不足以认定感情破裂,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季某要求与被告孙1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