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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徐文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徐文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669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203室。法定代表人:肖平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兆飞,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文卿,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徐文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