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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郭历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历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历强,男,194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历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历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后乘坐徐某、徐兴国,沿大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老林村3KM处时,与王某1疏于管理的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牌号三轮摩托车侧翻损坏,郭历强、徐某、徐兴国受伤,后徐兴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郭历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徐兴国近亲属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死者徐兴国近亲属及伤者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徐远生、王某1、王某2、王某3、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历强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摩托车侧翻,致乘车人徐兴国死亡、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郭历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历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薛九建审判员  李国令陪审员  李全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