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金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天某,男,2014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执行,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金天某饮酒后驾驶贵A×××××号小型汽车从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回家,途经白云北路和云环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金天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天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天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及现场、血样抽取照片,鉴定意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形成了较大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天某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天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二月以下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