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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宋小春与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春,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小春,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96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春,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咸阳市。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槐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86975140F。法定代表人董继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小春与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日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5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宋小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继康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仲裁委员作出咸仲裁字【2016】第58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铭秦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