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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1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193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2,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原审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632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某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为房屋,而该房屋仅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故应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刘某1未提交答辩意见,刘某2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刘忠山死亡时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良胜 审  判  员   李 妮 代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