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石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人,住沧州市。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7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汉礼,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孙汉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找到刘某,称有关系能低价购买渣油高价卖出,骗取刘某信任后,让刘某在黄骅市张某炼油厂低价购买渣油95吨,价值479750元,后去中捷鑫亿化工厂卖出。由于当时鑫亿化工厂账户没有资金,给石某打了一张油款欠条,石某将欠条交给刘某保管。过了几天后,石某来鑫亿化工厂谎称油款欠条丢失,重新补了一张欠条。石某将欠条通过他人更换为现金489990元。刘某多次追要油款,石某在给付了19万元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石某诈骗刘某的油款305689元已全部还清并得到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石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石某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案发后石某很快将诈骗的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石某没有犯罪前科,现认罪、悔罪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情节,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石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找到刘某,称有关系能低价购买渣油高价卖出,取得刘某信任后,让刘某在黄骅市张某炼油厂购买了95吨渣油,价值479750元,后石某将该95吨渣油卖于中捷鑫亿化工厂。由于当时鑫亿化工厂账户没有资金,鑫亿化工厂会计苑某给石某打了一张489990元的欠条,石某将欠条交给刘某保管。几天后,石某来鑫亿化工厂谎称欠条丢失,让会计苑某重新补了一张。石某将欠条通过他人更换为现金489990元。刘某多次追要油款,石某在给付了19万元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后石某诈骗刘某的油款305689元已全部还清并得到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石某供述,其认识黄骅几家炼油厂的老板,有时给别人联系点油挣点好处费,对门邻居刘某也是搞油品生意的,其便和刘某说能往闫某的鑫亿化工厂销油,每吨能挣200多元钱。刘某遂联系了他的朋友刘某。2011年11月1日,其和刘某说已给他联系了卖油的厂子,待油买出后,再帮他高价卖到鑫亿化工厂,每吨能挣200多元钱。刘某同意了。之后其找来了两辆油罐车并与刘某一同去了羊三木张某的炼油厂购买渣油,当日在张某的厂子共买了两车95吨渣油,每吨价格5050元,货款为479750元。刘某将货款通过银行转给了张某厂子的会计刘某慧。其是通过朋友周某从张某厂子买的油,答应每吨给周某60元的好处费,所以又让刘某将5699元的好处费打给了周某。下午4时许,其与刘某一同将购买的95吨油送到了闫某的厂子,经过磅、化验后卸了油。卸完油后厂子的收油员将过磅单、化验单给了刘某。按鑫亿化工厂的规矩,在拿上过磅单、化验单后再去找老板闫某签单换欠条,所谓的签单就是老板在单子上注明收油的价格。之后,其与刘某在11月5日找到老板闫某签了单并从财物换了一张489990元的欠条。当时签单的价格每吨5150元,刘某看到签单后嫌价格低,其和他解释说,鑫亿化工厂和其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私人关系密切,老板闫某答应结账的时候每车油再另外给1万元费用,刘某听后也没说什么便拿上了欠条走了。之后刘某多次找其去鑫亿化工厂要账,但厂子老板不在,账也未能要来。后来其想先把这笔钱自己要回来,倒卖油赚点钱然后再将钱还给刘某,11月17日,其去了鑫亿化工厂找到主管会计老苑(苑某),谎称上次送油后给其打的欠条丢了,让她再给其补一张,因和老苑个人关系比较熟,她很快给其补了一张。之后又通过老苑将欠条顶给了一个在鑫亿化工厂拉油的客户孙义,孙义通过银行给其转款483990元。少给了其6000元。其拿到钱后就去买油了,刘某一直和其催要货款,其欺骗他说鑫亿化工厂账户没钱,让他再等等。直到年底,其见刘某催的急,才分三次给了他19万元钱。2、刘某陈述证实,刘某对其说他邻居石某能往闫某的鑫亿化工厂送渣油并很快结账,就让刘某联系石某帮其销油。2011年11月1日,石某找到其说,她与羊三木张某的炼油厂联系好了,让其和她去张某的厂子买油,然后将购买的油再高价帮其卖到闫某的鑫亿化工厂,销售到闫某厂子的油每吨能挣270元钱。其信以为真,遂与石某去了张某的厂子买油。当时去拉油的两辆油罐车也是石某找的。当日在张某的厂子共买了两车95吨油,每吨价格5050元,货款为479750元。其将货款分两次打给了张某厂子的会计刘某慧。石某又让其给周某的账户打了5699元钱,说周某是厂子的业务员,通过他才买出的油,每吨油得给他好处费60元。下午4时许,其与石某一同将购买的95吨油送到了闫某的厂子,经过磅、化验后卸了油。卸完油后厂子的收油员给了其过磅单、化验单并让其明天去财物签单换欠条结账。11月5日,石某才找到厂子老板签了单换了欠条。当时石某称厂子暂时没钱,但很快能结清。其看到签单价格每吨5150元,货款为489990元。与从张某处购买油的价格每吨只差100元,根本不是石某说的每吨挣270元,便质问石某是怎么回事,石某答复其说,鑫亿化工厂和她有多年的业务往来,私人关系密切,老板闫某答应结账的时候每车油再另外给1万元费用,但不能体现在欠条上,结账的时候付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统一价格,不让其他卖油的人知道,其还是相信了她,拿着欠条回家了。之后其多次与石某去化工厂要账,每次去石某都让其在外面等着,她自己进去,回来后石某都会说老板不在,过几天吧。直到11月17日石某见其催要的紧,通过银行给其转来了15万元钱。几天后又给了其4万元的现金。之后再找石某去鑫亿化工厂结算货款,她总是一拖再拖。2012年元旦期间,其与父亲到鑫亿化工厂要账,化工厂一个姓苑的会计告诉其,石某在2016年17号来厂子说欠条丢了,让厂子给她补了一张欠条,之后通过苑会计,将欠条顶给了一个在鑫亿化工厂拉油的客户孙义,孙义将钱给了石某,当时石某还少要了6000元现金。其这才知道是被骗了,遂报了案。案发后石某将骗取的油款全部归还了其。3、证人苑某证实,其担任鑫亿有限公司的会计,2011年11月1日,石某给公司送来了两车95吨渣油,11月5日,石某拿着老板签完的单子来找其结账,因公司账户上没有钱,其给她打了一张489990元的欠条。11月17日,石某又找到其说,上次其给她打的欠条丢了,让其再给他补一张,还要求将该货款一并结清。其怕她以后找到那张丢失的欠条再来公司要钱,就让石某写了一份丢失欠条的说明,然后从公司领走了489990元的货款。另有鑫亿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刘某给刘某慧、周某的打款银行回单。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石某认罪态度较好,诈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石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石某从轻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英审 判 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