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武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武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武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武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冀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