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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项正杰与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正杰,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407号原告:项正杰,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勇,男,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卧龙区农信社靳岗信用社主任,住河南省社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信用社章程约定自2011年12月28日起按年度以股金10万元标准支付原告红利,但未说明其要求分配红利的方式及标准,经过庭审调查,依然无法确定红利的分配方式及标准,因此,本案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正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坤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