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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71行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月玲、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月玲,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终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伊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光,洛阳市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云帅,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宛康,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娜,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帆,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李月玲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豫7102行初1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月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举召审 判 员  董文玉审 判 员  张昕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