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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652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刘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