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652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刘某,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