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顾剑峰与被告曹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剑峰,曹宏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3623号原告顾剑峰,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曹宏庆,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原告顾剑峰与被告曹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张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剑峰和被告曹宏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剑峰诉称:曹宏庆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与其驾驶的苏A×××××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苏A×××××号出租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曹宏庆负事故全部责任。现要求被告曹宏庆按照每天600元赔偿7天营运损失4200元。被告曹宏庆辩称:其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时30分许,曹宏庆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与顾剑峰驾驶的苏A×××××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发区中队认定曹宏庆负事故全部责任。苏A×××××号出租车所有人是江苏外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顾剑峰承包经营。苏A×××××号出租车于2017年2月28日13时30分许维修完毕,但根据南京有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苏A×××××号出租车于2016年2月28日22时16分恢复营运。审理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各执已见,本案因此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租汽车营运承包合同书、出租车营运信息打印件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曹宏庆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顾剑峰因苏A×××××号出租车损坏产生的营运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曹宏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顾剑峰主张的出租车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被告曹宏庆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出租车维修完成时间和营运数据信息,结合南京市出租车营运收入情况,本院确定原告顾剑峰因苏A×××××号出租车损坏产生的营运损失为2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宏庆赔偿原告顾剑峰营运损失2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顾剑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曹宏庆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张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