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书延与姚显付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延,姚显付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02民初325号原告张书延,男,1955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代理人何东,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显付,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委托代理人王泽军,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书延与被告姚显付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延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书延承担。审判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雪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