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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4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青芝与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芝,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42746号原告:张青芝,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郎家园1号楼124室。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董事长。原告张青芝与被告北京中航大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张青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04年9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奖金2500元;2.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费16562元;3.支付2004年9月9日至2011年期间防暑费3150元。经查:2013年10月31日,张青芝以中航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赔偿2004年至2008年期间的奖金2500元;2、赔偿2005年至2009年期间平时延时加班费16562元;3、赔偿2004年至2011年期间的防暑费3150元。2013年11月13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4)第000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张青芝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张青芝不服诉至我院。我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02607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中,张青芝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已经法院判决进行过处理,故张青芝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青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苏秀丽人民陪审员  谢宝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