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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赵春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赵春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227号原告:王某1,男,200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法定监护人王某2,住所地同上。被告:赵春雷,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住所地景县景州镇景府街南东店子村。王某1与赵春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医学鉴定,该鉴定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做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尚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