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26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张华中与王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中,王玉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26民初326号原告:张华中,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昌吉市。被告:王玉玲,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红,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张华中与被告王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华中于2017年4月13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中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2.20元由原告张华中承担。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