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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裴传军与丁玉峰、王英英、于何军、赵金刚、玄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35号裴传军、丁玉峰、王英英、于何军、赵金刚、玄洪伟:裴传军与丁玉峰、王英英、于何军、赵金刚、玄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安白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裴传军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751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丁玉峰、王英英、于何军、赵金刚、玄洪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玄洪伟、赵金刚、于何军于2015年12月4日给付申请人12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63元,余款17510元,申请人裴传军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丁玉峰、王英英、于何军、赵金刚、玄洪伟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裴传军与被执行人丁玉峰、王英英、于何军、赵金刚、玄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