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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秦怀书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怀书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6刑初28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怀书,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古云镇秦庄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3年11月16日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怀书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佳吝、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怀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4月份,秦冠金(另案处理)等人为控制安徽省芜湖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碎石、渗水土、A组填料的进料权,由秦冠果、巩希如、郝中海、申国、赵亚潇、张佳康、秦绪光、王所良、秦宝龙、丁连印(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对送料的陈某1、孙某、卢某1等人所带领的车辆进行拦截,将上述送料人员的过磅单强行拿走,并在范县白衣阁乡孙庄村租赁两间平房,派人轮流值班监视,发现供料车辆,便将过磅单强行拿走,将强行拿来的该单据交予被告人秦怀书,秦怀书、巩希如拿着过磅单到安徽省芜湖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华某处进行结算。结算价格是碎石49.4元/吨、渗水土33.25元/吨、A级填料42.75元/吨,而市场价格是碎石45元/吨、渗水土29元/吨、A级填料40元/吨。秦怀书也参与了拦截。为此安徽省芜湖飞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31.530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怀书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怀书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破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材料结算单,收料凭证,秦冠金、赵长山、张怀印等人向中铁供应碎石、A组填料、渗水土的交易价格及转账情况,陈某1、卢某1、卢某2供应碎石、A组填料、渗水土的交易价格及转账情况,差价汇总表,施工协议,碎石、渗水土、砖渣采购合同,会议纪要,证人赵某、陈某1、华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秦冠金、郝中海、巩希如、秦冠果、王所良、申国、秦绪光、张佳康、秦宝龙的供述,被告人秦怀书的供述与辩解,陈某1、魏某、陈某2、于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怀书伙同他人以阻工、拦截上料车辆、强索过磅单据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致使他人损失31.530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怀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秦怀书认罪、无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秦怀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怀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秀丽审判员  段惠敏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