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宾县宁远镇集市,将宁远镇十字街道北杨国富麻辣烫门前被害人许某某卖猪肉摊位上放置的价值人民币440元的猪肉盗走;2017年1月5日9时许,李某某窜至宁远镇集市,将被害人薛某经营的宁远镇鑫升食品商店放置在门口的两箱价值人民币58元的东三福牌红烧口味方便面盗走;2017年1月15日9时许,李某某窜至宁远镇集市,从宁远镇十字街东面道北张亮麻辣烫门前被害人王某用于存货的一辆银灰色哈飞牌民意双排货车(车牌号:黑LFY3**)上两箱价值人民币360元丹飞牌鸡爪子盗走,被宾县公安局宁远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李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62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宾县宁远镇十字街集市上,将被害人许某某猪肉摊位上的猪肉盗走,价值人民币440元;2017年1月5日9时许,李某某在宾县宁远镇被害人薛某经营的鑫升食品商店门前,将两箱东三福牌方便面盗走,价值人民币58元;2017年1月15日9时许,李某某在宁远镇十字街集市上,先后两次将被害人王某放置在哈飞牌民意双排货车上的丹飞牌鸡爪子两箱盗走,价值人民币360元。李某某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862元。2017年1月15日,李某某被宾县公安局宁远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两箱鸡爪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案后,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薛某经济损失100元。许某某、薛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1月15日作案时的衣着情况、帽子、口罩及被盗物品鸡爪子照片。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情况。3、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纪录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鸡爪子两箱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王某。5、谅解书、收条: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600元、赔偿被害人薛某经济损失100元。许某某、薛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谅解。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15日,其在宾县宁远镇集市上卖小鸡,李某某曾两次将一黑色半米多条的拎包放在其摊位旁,不知道她干什么去了。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1月15日9点多,其在宾县宁远镇集市上卖速冻食品,其放在哈飞民意货车上的两箱丹飞牌鸡爪子被盗。8、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2016年12月15日10时左右,其在宁远镇十字街卖猪肉,其把一顾客称完的37余斤猪肉放在案子上,等该顾客来取猪肉时发现猪肉丢了。其调监控发现是被一名50多岁妇女偷走了。9、被害人薛某的陈述:2017年1月5日9时45分许,在宾县宁远镇自家鑫升食品商店门前,其放在门口的两箱东三福牌方便面被盗。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7年1月15日上午,其在宾县宁远镇集市上,其将一黑色拎包放在一个姓张的卖小鸡的地方,后在市场大棚门口的一辆灰白色车上分两次偷走两箱鸡爪子,之后被警察抓了。具体哪天记不清了,其还在宁远镇十字街一家商店门口偷了两箱东三福方便面,其当时戴红色帽子,方便面被其送给张某某吃了。2016年12月份一天,其在宁远镇集市上十字街东边道北一卖猪肉摊位上,偷走30多斤猪肉,其当天戴一个红帽子。11、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丹飞牌鸡爪子2箱(每箱10袋,每袋15只),价值人民币360元;东三福牌红烧方便面2箱(每箱26包,每包重100克),价值人民币58元;猪肉37斤,价值人民币444元。合计862元。12、现场勘查笔录、草图、照片:盗窃现场宁远镇十字街情况。13、视听资料:李某某盗窃鸡爪子、猪肉、方便面的现场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文军审判员 张敬宇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英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