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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正浩与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正浩,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金正浩,男。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住所延吉市天池路***号保罗英语*楼。负责人金健,院长。被执行人金健,男。申请执行人金正浩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正浩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未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执行人金健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9400元、保全费34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81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046-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金正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的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2046-2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延吉市保罗外语培训院、金健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