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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敏与戴江宁、屈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戴江宁,屈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914号原告:周敏,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江宁,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先芬,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敏与被告戴江宁、屈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65.5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审 判 长  许 娟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嫚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