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周敏与戴江宁、屈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戴江宁,屈先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3914号原告:周敏,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戴江宁,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屈先芬,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敏与被告戴江宁、屈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周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65.5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审 判 长 许 娟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嫚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