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宇航票据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宇航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刑终69号抗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宇航,男,1983年7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台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客户经理,住天台县。2012年4月27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6月16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6年3月24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宇航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浙1023刑初401号刑事判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宇航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许宇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而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月至2月4日间,被告人许宇航在担任浦发银行客户经理期间,冒用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贴现,共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16.7万元;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梁某1、徐某办理定期存单,后将定期存单质押以开立承兑汇票的方式套现,骗取110万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许宇航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一、票据诈骗事实1、2016年1月20日,浙江康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和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393.3万元承兑汇票,被告人许宇航私自将申请数额改成710万元,多申请一张316.7万面额康和支付给天台县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成公司”)的承兑汇票,康和公司领取承兑汇票后,被告人许宇航以错开承兑汇票需要作废为由,将多开的316.7万元承兑汇票骗回并贴现,骗取316.7万元。2、2016年1月29日,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2555万元承兑汇票,被告人许宇航私自将申请数额改成3405万元,多申请一张850万面额银轮公司支付给浙江嘉铭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铭公司”)的承兑汇票,银轮公司领取承兑汇票后将该850万元面额承兑汇票交嘉铭公司背书,被告人许宇航以错开承兑汇票需要作废为由,将多开的850万元承兑汇票骗回并贴现,骗取850万元。3、2016年2月4日,被告人许宇航伪造康和公司财务经理范某签名,以康和公司名义向浦发银行申请600万电子承兑汇票,并以自有资金转账150万元到康和公司浦发银行保证金账户做担保金,后许宇航通过欺骗康和公司出纳梁某2进行网上操作成功开出600万康和公司支付给日成公司的电子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贴现,扣除担保金后骗取450万元。二、诈骗事实1、2016年1月6日,梁某1准备提前向浦发银行归还80万贷款联系客户经理许宇航,被告人许宇航协助其去银行柜台办理了80万元定期存单,后将该存单骗回,次日伪造梁某1、胡某夫妇签名将该笔80万定期存单办理质押合同交柜台办理质押手续,后以天台华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两张付给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金额为80万元的承兑汇票,经天台华丰建材有限公司张某领取承兑汇票贴现后转款给被告人。2、2016年1月8日,被告人许宇航以徐某母亲王某在银行贷款需要为银行做回报为名,要求徐某向浦发银行存款300万元以开立270万承兑汇票的方式贴现,徐某遂办理了300万元的定期存单,后许宇航伪造徐某、杨某2夫妇签名,将该笔300万定期存单质押,开立一张天台县韩某橡胶有限公司付给上海缘瀚商贸有限公司的300万电子承兑汇票,由陈某1贴现后许宇航按约支付徐某270万元,许宇航骗取30万元。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宇航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二、被告人许宇航应退赔赃款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六万七千元。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许宇航实施的五笔犯罪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原判将其中两笔认定为诈骗罪,系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导致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出庭检察员也表示支持抗诉意见。被告人许宇航上诉称其每一笔犯罪事实的手段和过程都一样,应该只触犯一个罪名,原判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月4日间,被告人许宇航在担任浦发银行客户经理期间,以错开银行承兑汇票或假冒客户签名等方式向其所在的浦发银行骗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冒用的银轮公司、天台华丰建材有限公司、康和公司、天台县韩某橡胶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共得款172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0日,康和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393.3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许宇航私自将申请数额改成710万元,并经所在银行的领导同意将保证金降低,多申请一张316.7万面额康和公司支付给日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康和公司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被告人许宇航以错开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作废为由,将多开的316.7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骗回并贴现得款316.7万元。2、2016年1月29日,银轮公司向浦发银行申请255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人许宇航私自将申请数额改成3405万元,并经所在银行的领导同意将保证金降低,多申请一张850万面额银轮公司支付给嘉铭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轮公司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850万元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交嘉铭公司背书,被告人许宇航以银行错开银行承兑汇票需要作废为由,将多开的8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骗回并贴现,得款850万元。3、2016年2月4日,被告人许宇航伪造康和公司财务经理范某签名,以康和公司名义向浦发银行申请600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以自有资金转账150万元到康和公司浦发银行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后许宇航通过欺骗康和公司出纳梁某2进行网上操作成功开出600万元康和公司支付给日成公司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并将该承兑汇票贴现,扣除担保金后得款450万元。4、2016年1月6日,梁某1提前向浦发银行归还80万元贷款联系客户经理即被告人许宇航,被告人许宇航协助其去银行柜台办理了80万元定期存单,后将该存单骗回,并于次日伪造梁某1、胡某夫妇签名将该笔8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并以天台华丰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两张付给象山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经天台华丰建材有限公司张某领取承兑汇票贴现后转款给被告人许宇航。5、2016年1月8日,被告人许宇航以徐某母亲王某在银行贷款需要为银行做回报为名,要求徐某向浦发银行存款300万元以开立27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贴现,余款待贷款到期后支付。徐某遂办理了300万元的定期存单,后许宇航伪造徐某、杨某2夫妇签名,将该笔300万定期存单质押,开立一张天台县韩某橡胶有限公司付给上海缘瀚商贸有限公司的300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陈某1贴现后许宇航按约支付徐某270万元,许宇航骗得30万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许宇航向天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范某、梁某2、庞某、陈某2、许某1、杨某3、周某、黄某、叶某、胡某、徐某、张某、许某2、陈某1、黄某、许某3的证言;书证承兑汇票清单、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明细对账单、信贷工厂授信业务审查报告、授信业务的各岗位意见、权利质押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许宇航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事实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宇航在上海浦发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72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抗诉和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1、在卷证据证实,被告人许宇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浦发银行的资产1726余万元。具体表现为,(1)本案的第1、2两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许宇航在征得行领导同意后,降低康和公司和银轮公司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客户康和公司和银轮公司进行了隐瞒,然后私自修改客户康和公司、银轮公司申领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并趁两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大意和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掺入其多开的银行承兑汇票让其签字,在办好审批手续由客户领取汇票后,以错开为名将多开的汇票骗回,予以占有并贴现。(2)在本案的第3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许宇航利用浦发银行客户经理的便利,伪造康和公司财务人员的签名,并骗取该公司出纳进行网上操作,用自有资金作担保金以康和公司名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贴现。(3)本案的第4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许宇航利用浦发银行客户经理便利采用欺骗手段将客户梁某3提前还贷的80万元制作定期存单,然后冒充梁某3夫妇的签名用该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贴现。(4)本案的第5笔犯罪中,被告人许宇航利用其职务之便以客户徐某母亲在其行有贷款要存款作为回报的方式欺骗客户徐某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谎称其中的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保管至客户在银行贷款还贷后归还,予以非法占有并贴现。因此,被告人许宇航的职务行为贯穿于非法获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其银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是不可能得逞的。2、被告人许宇航占有的是上海浦发银行的财产。由于被告人许宇航是经上海浦发银行天台支行授权对外工作的,其所开展的每一笔银行业务都是代表银行进行的,无论是在授权范围内,还是授权范围外,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发生差错,银行都要对外向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形式上看,被告人许宇航所侵占的是客户的财产,实际上侵占的是上海浦发银行财产。综上所述,被告人许宇航之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抗诉机关及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许宇航之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与法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许宇航上诉称原判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刑初401号判决。二、被告人许宇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宇航的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8年3月23日止)。三、限被告人许宇航在接到本判决后一个月内将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二十六万元七千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上海浦发银行天台支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黎利荣审 判 员 张妙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