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段梦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梦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梦学,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南县。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9月10日、2014年7月16日、2015年2月9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二日、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6月10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20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县看守所。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梦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梦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段梦学伙同一年轻男子(身份不明,在逃)在南县南洲镇人民路吴家门巷“酷玩网吧”门口,利用年轻男子自配摩托车钥匙盗窃失主曾某停放的蓝白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一辆。2014年1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段梦学将盗窃的摩托车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兴盛当寄行”,被告人段梦学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10元。赃物被追回并已退还失主。2016年12月20日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段梦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段梦学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1月17日,失主曾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梦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及在逃说明、户籍资料、刑满释放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关于“酷玩网吧”已未经营的说明,证人段某的证言,失主曾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梦学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附兴盛当寄卖行票据2张、短信记录9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梦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梦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已取得被盗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梦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