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安庆绿原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安庆绿原宾馆,安庆市林业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50号。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明安,经理。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府综合楼学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董泽政,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珺,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绿原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号。被告:安庆市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市大龙山林场、安庆绿原宾馆、安庆市林业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