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行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符富与宁都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符富,宁都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行初272号原告李符富,男,汉族,1952年4月24日出生,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吴海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开茂,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定辉,县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保,该县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吴玉晖,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符富诉被告宁都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符富负担。审 判 长  周洋发代理审判员  钟沈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贤龙代理书记员  沈 泉 来自